广东省劳动厅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技〔1998〕138号
各市、县(区)劳动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国务院发布的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有 关规定,为加强对我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管理,特通知如 下:
一、凡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培训、技术等级培训,举办劳动 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(以下简称教育机构)发布的招生广告(含招生简 章),必须填写《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表》一式3份 (以下简称审查表,样式附后,其中1份留审查批准机关备案,1份送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,1份作为社会办学机构发布广告的凭证),经批准办学的劳动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,方能发布。
二、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,其内容必须符合《广告法》和有关法规的要 求,做到真实、准确、客观、科学,不得弄虚作假。审查后的广告内容不得擅 自修改,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。
三、教育机构办理广告审查,应提交必要的材料:
(一)在招生广告中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名义、形象的,应提交当事人同意 的书面证明材料;
(二)广告承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;
(三)法律、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
四、劳动行政部门授理广告审查申请后,应在2个星期内作出审查结果。
五、广告经营单位、广告发布单位应凭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《广告审 查表》设计、制作、代理和发布招生广告,并将《广告审查表》批准文号列入 广告内容同时发布,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。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擅 自涂改的招生广告,不得提供设计、制作代理发布。
六、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招生广告,造成虚假 失实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,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七、教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,伪造、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布招生广告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广告费 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,共同搞好教育机 构招生广告管理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,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,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责任者,劳动行 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。
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
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表
校(班)名称
负责人
办公地址 电话广告形式
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广告内容(全文可附广告样品):
盖 章 年 月 日
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
盖 章 年 月 日
文号 粤劳招广 字 199 年( ) 号
广告有效期:壹年
广东省劳动厅制